1.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成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单位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构建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体系。2. 单位各内设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3. 单位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单位统一管理。4.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除依法履行自身消防岗位管理职责外,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委托统一管理。5.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1. 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2. 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4. 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5. 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7. 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8.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1.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4.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1. 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2.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3. 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4. 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5. 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6.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1. 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2. 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3. 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5. 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1. 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2. 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3. 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4. 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5. 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6. 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7. 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1. 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2. 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2. 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3.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4.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及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1.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2.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3.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4.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5.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6. 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1. 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2. 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3. 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4. 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1. 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3. 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5. 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1. 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2. 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3. 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4. 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5. 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6. 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7. 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8. 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9. 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10. 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1. 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2. 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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