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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新闻

山东省公安厅文件

  • 作者:山东消防检测设备
  • 发布时间:2015-08-20 07:48:00
  • 来源:http://sd.xfjcyq.com/
  • 点击:415

山东省公安厅文件

 鲁公通〔2015〕68 号 

关于切实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电气火灾防范工作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

 多年以来,因电气线路、电器设备故障和违规使用电加热器具等电气因素引发的火灾,长期占据火灾起数、人员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数的首位。省内外人员密集场所多起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的火灾,如 1994 年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馆“12·8”火灾、2000

 年河南焦作天堂音像俱乐部“3·29”火灾、2012 年天津蓟县莱德商厦“6·30”火灾、2014 年寿光市龙源食品有限公司“11·16”

火灾等均为电气火灾,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教训极为深刻。为紧盯火灾防控重点场所和关键环节,加强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和维护保养,严防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现就有关工作要

 求通知如下:

 一、督促单位落实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和维护保养职责。《消防法》第27条第二款明确要求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但是,在建筑物投入使用后,很多单位电气线路老化却疏于管理,甚至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私拉乱扯电气管线,遗留严重的火灾隐患。为此,所有社会单位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必须严格遵守《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防发生电气火灾。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对本单位所有建筑物内的电器设备及其线路、管路进行一次全面的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组织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可以委托已取得《山东省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专业机构进行;单位自身具备检测条件(具有至少2名经电气专业培训合格且已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电力技术人员和必要的电气防火技术检测设备)的,也可以自己组织检测。检测工作应当按照《建筑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程》(DB37/655-2011)实施,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意见,由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由专业检测技术人员在检测记录上签署意见,对检测结果负责。对于经检测发现电器设备及其管线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维护保养,必要时要坚决停业改造,确保彻底消除火灾隐患。

二、加大电气防火监督执法力度。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改进消防监督检查方式,除对明敷电气线路、在用电器设备进行外观检查外,还要细致查阅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报告或记录的内容及签字人意见,全面掌握单位电气火灾防范职责落实情况。对经检查发现存在电气类火灾隐患尚未整改、不及时组织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及维护保养的,必须依照《消防法》第66条的规

定责令限期改正。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电气类火灾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必须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必须将所涉及的电器设备、电气管线责令停止使用,并根据违法情节给予罚款处罚;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单位未停止使用相关电器设备、电气管线的,必须予以强制查封。对于发生电气火灾的单位,要严肃倒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责任,对单位依照《山东省消防条例》第73条的规定处罚,对负有过失责任的人员依照《消防法》第64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三、加强电气火灾防范长效机制建设。各地要将电气防火知识纳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内容,指导人员密集场所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用电制度,将电器设备安装、使用及其管线敷设作为每月全面防火检查的必有内容,将每年进行一次电气防火技术检测作为基本要求长期坚持下去。要严格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的证据审核和采信,促进检测结果客观、准确。对取得规定资质的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检测报告的,除不予认可外,必须依照《消防法》第 69 条规定予以处罚;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业务的,其检测结论不予认可,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 71 条规定予以处罚。对自行组织电气防火技术检测的单位,可以要求其将确定的检测人员从事电力技术工作的职业资格证书和电气防火技术检测设备清单送公安消防部门留存备查;对于检测人员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单位不具有必要的电气防火技术检测设备,不按照技术规程实施检测,以及经必要的实地抽查发现检测结论不属实的,其检测结果不予认可,不视为履行了电气防火技术检测职责。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于 9 月 15 日前报省厅。

 

 山东省公安厅

 

2015 年 3 月 10 日

 

山东省公安厅办公室

2015 年 3 月 10 日印发

承办单位:消防局

承办人:陈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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