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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强制性国标《灭火器维修》征求意见稿发布,明确各类灭火器维修周期

  • 作者:山东消防检测设备
  • 发布时间:2026-08-19 13:09:54
  • 来源:http://sd.xfjcyq.com/
  • 点击:91

GB XX—202X《灭火器维修(征求意见稿)》

2026年6月30日

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国家消防救援局提出并归口。

灭火器维修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灭火器维修相关的术语,规定了维修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与回收处置、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文件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维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066干粉灭火剂

  GB 4351手提式灭火器

  GB 4396二氧化碳灭火剂

  GB 8109推车式灭火器

  GB 15308泡沫灭火剂

  GB 17835水系灭火剂

  GB 5503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4351和GB 810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灭火器用户fire extinguisher user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3.2 维修service/servicing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水压试验、灭火剂回收、零部件更换、再充装、报废与回收处置、质量检验等活动。

  3.3 维修机构servicing agency

  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依法经营从事灭火器维修的组织。

  3.4 授权authorization

  灭火器生产企业将其生产的灭火器的维修职责授给一个或多个维修机构的活动。

  3.5 维修条件service condition

  维修机构在维修场所、设备、人员和质量管理等方面所具备的条件。

  3.6 维修出厂检验delivery inspection for service

  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需要逐具完成的质量检验。

  3.7 维修确认检验verification inspection for service

  为验证维修后的产品持续符合维修技术要求所进行的检验。

  4 总要求

  4.1 灭火器用户应按GB 55036的有关规定对在用灭火器进行定期维护,发现符合维修要求的灭火器应及时送灭火器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

  4.2 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最长期满5年应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应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3次。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最长期满3年应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1年应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3次。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最长期满5年应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应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4次。

  4.3 生产企业或维修机构应对其维修后灭火器的质量负责。

  4.4 生产企业或维修机构应依照技术标准和从业准则,开展灭火器维修活动。

  4.5 维修机构的维修条件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

  4.6 为确保经维修后的灭火器满足相应产品标准及认证制度要求,灭火器生产企业应向授权的维修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支持,并对其维修活动进行监督。

  4.7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的再充装应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5 维修条件

  5.1 维修场所

  5.1.1 灭火器维修用房应满足授权维修灭火器的种类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不应少于100 m²。

  5.1.2 维修场所应设置水压试验区域、灭火剂充装区域、产品报废区域、可更换零部件仓库、维修后的成品仓库及检验区域。灭火剂充装应在室内进行。

  5.1.3 储存和充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应与用水区域隔离。

  5.2 维修设备

  5.2.1 维修机构维修设备及检验设备的配备应满足授权维修灭火器的种类和维修数量的需要。

  5.2.2 维修设备应处于完好状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应做好记录。

  5.2.3 计量仪器和仪表应处于完好的使用状态,应在投入使用前及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后的状态应得到识别。

  5.3 维修人员

  5.3.1 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的技术、维修操作和检验的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前培训,熟悉本岗位职责、授权维修灭火器的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3.2 当产品标准、零部件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对从事灭火器维修的人员进行再培训。

  5.4 维修质量管理

  5.4.1 维修机构应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专业维修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贯彻执行。

  5.4.2 维修机构应建立并保持必要的质量文件,至少应包括:

  a) 维修授权方的授权证明(内容包括:被授权维修机构名称,授权维修灭火器名称、型号、授权期限、授权要求、授权企业名称等);

  b) 与所维修灭火器相关的产品标准和零部件标准;

  c) 所维修灭火器装配图样、可更换零部件明细表及图样,以及关键件的特性参数;

  d) 可更换零部件的进货检验规则;

  e) 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

  f) 灭火器拆卸、灭火剂回收处理、水压试验、灭火剂再充装/充压、维修出厂/确认检验、报废与处置等工艺文件或操作规程;

  g) 用户质量信息反馈和服务制度。

  5.4.3 维修机构应建立并保持对质量文件进行有效控制的文件化程序,并确保:

  a) 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 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5.4.4 维修机构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维修灭火器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质量记录至少应包括:

  a) 灭火器维修合同或协议;

  b) 可更换零部件的进货检验和验证记录;

  c) 维修记录;

  d) 报废记录;

  e) 维修确认检验记录;

  f) 维修人员的培训记录;

  g) 用户质量信息反馈和服务信息记录;

  h) 设备的维护保养记录;

  i) 计量仪器和仪表的定期校准或检定记录;

  j) 不合格品处置记录。

  6 维修技术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维修前应对送修的灭火器逐具做好信息记录。记录至少包括:

  a) 灭火器用户名称;

  b) 制造厂名称或代号;

  c) 灭火器生产连续序号或编号;

  d) 灭火器名称型号;

  e) 灭火剂的种类;

  f) 灭火级别和灭火种类;

  g) 使用温度范围;

  h) 驱动气体名称、含量及20℃时的压力;

  i) 水压试验压力;

  j) 生产年份;

  k) 公称工作压力(适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l) 瓶体设计壁厚(适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m) 实测内容积(适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n) 实测空瓶质量(适用二氧化碳灭火器);

  o) 上次维修合格证上的信息(适用时)。

  6.1.2 灭火器维修应按6.2~6.8的程序进行。

  6.2 维修前检查

  维修前应对灭火器外观和铭牌标志进行检查,确认是否符合7.1和7.2a)~f)、k)~m)规定的报废要求。对确认属于报废的灭火器应进行报废处置。

  6.3 拆卸灭火器

  6.3.1 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灭火器。

  6.3.2 拆卸后,应对灭火器瓶体内部及联接螺纹进行检查,确认其内部是否存在7.2g)~i)规定的缺陷。对确认属于报废的灭火器应进行报废处置。

  6.3.3 拆卸后,应对灭火器阀门和贮气瓶等零部件进行检查,确认是否存在6.6.3规定的相关可更换要求。

  6.4 灭火剂回收处理

  6.4.1 为防止维修中清除的灭火剂对环境造成污染,应对清除的灭火剂进行分类回收处理。

  6.4.2 干粉灭火剂的回收处理要求如下:

  a) 从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剩余灭火剂应按灭火剂型号分别进行回收储存,且应防止不同灭火剂混杂后产生污染。这类灭火剂不应用于再充装;

  b) 从未喷射过的干粉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标明的灭火剂成分分别进行回收。经抽检,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斥水性和针入度符合GB 4066产品标准,且无外来杂质,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持检验记录。不符合要求的灭火剂应按a)的要求进行回收储存;

  c) 回收储存的不可用于再充装的干粉灭火剂应送有能力处理干粉灭火剂的生产企业资源化再利用,或送有关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理。

  6.4.3 从水基型灭火器内清除的灭火剂,不应用于再充装,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

  6.4.4 洁净气体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用于回收再利用时,应对其进行纯度和水分检验,经检验符合相关灭火剂标准后,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存检验记录。

  6.4.5 二氧化碳灭火器内的灭火剂,应按符合环保要求的方法进行处理。用于回收再利用时,应对其进行纯度和水分检验,经检验符合GB 4396标准后,则可用于再充装。应保存检验记录。

  6.5 水压试验

  6.5.1 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瓶体、贮气瓶,或可不更换的阀门、装有带开关喷嘴的喷射软管组件以及二氧化碳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等应逐个进行水压试验。

  6.5.2 水压试验应按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时不应有泄漏、部件脱落、破裂和可见的宏观变形。应保持检验记录。

  6.5.3 经水压试验合格的零部件应清洗干净。清洗不应使用有机溶剂。

  6.6 更换零部件

  6.6.1 维修机构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灭火器装配图样和可更换零部件明细表进行部件更换。灭火器瓶体不可更换。

  6.6.2 更换的零部件应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零部件的特性保持一致。零部件应经进货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应保存检验记录。

  6.6.3 有下列缺陷的零部件应作更换:

  a) 阀门有明显的裂纹和损伤、阀杆变形、弹簧锈蚀、密封件破损、超压保护装置损坏、封闭气路的气芯或单向阀损坏、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等缺陷;

  b) 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c) 贮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有肉眼可见的缺陷;

  d) 虹吸管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出气管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

  e) 压力指示器,若卸压后指示不在零位、指示区域不清晰、外表面有变形、损伤、褪色等缺陷,或示值误差不符合GB 4351中相关的要求;

  f) 喷嘴有变形、开裂、脱落、损伤等缺陷;

  g) 喷射软管有变形、龟裂、断裂等缺陷;

  h) 喷射控制阀损坏;

  i) 水基型灭火器的滤网有损坏;

  j) 贮气瓶的水压试验不符合要求或永久性标志不符合GB 4351或GB 8109中规定的要求;

  k) 橡胶或塑料零部件有变形、变色、龟裂或断裂等缺陷;

  l) 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和喷射控制阀的固定装置有损坏;

  m) 干粉灭火剂的主要组分含量、含水率、吸湿率、斥水性、针入度不符合GB 4066标准规定的要求,或有外来杂质的;

  n) 洁净气体灭火剂和二氧化碳灭火剂的纯度、水分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6.6.4 经水压试验合格的瓶体,若外部有部分涂层脱落,但无锈蚀时,允许补加涂层,补加涂层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补加涂层不应覆盖铭牌及以往维修合格证。

  6.6.5 每次维修时,下列零部件应作更换:

  a) 密封片、圈、垫等密封零件;

  b) 水基型灭火剂,应符合产品标准GB 17835或GB 15308;

  c)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超压安全膜片。

  6.7 再充装

  6.7.1 在进行灭火剂再充装时,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操作。

  6.7.2 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应变更充装其他类型的灭火剂。

  6.7.3 再充装的灭火剂应与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的灭火剂的特性保持一致。

  6.7.4 用回收再利用的干粉灭火剂进行再充装,应符合6.4.2中b)和6.7.3的要求。

  6.7.5 用回收再利用的洁净气体灭火剂进行再充装,应符合6.4.4和6.7.3的要求。

  6.7.6 用回收再利用的二氧化碳灭火剂进行再充装,应符合6.4.5和6.7.3的要求。

  6.7.7 再充装前,应对未更换的零部件进行清洁处理。除水基型灭火器的零部件外,其余灭火器的零部件应进行干燥处理。

  6.7.8 不同类型灭火剂灌装设备应单独使用,充装场地应独立分隔,确保不同种类的干粉灭火剂不相互混合和交叉污染。

  6.7.9 灭火剂的充装应采用专用灌装设备。灭火剂的充装量和充装密度应符合该型号灭火器的充装要求,并应逐具进行复称确认,做好记录。

  6.7.10 贮压式灭火器中充装的驱动气体应符合灭火器铭牌标志上规定的充装气体和充装压力的要求,充气时应根据充装的环境温度调整充装气体的压力,充压时不应采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除水基型灭火器外,驱动气体的露点应不高于-55℃。

  6.7.11 灭火器用的贮气瓶应按原灭火器生产企业的要求进行再充装,或采用由原生产企业提供的已充装的贮气瓶进行更换。

  6.7.12 再充装后的贮压式灭火器或贮气瓶应逐具进行气密性检查,并做好记录。

  6.8 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6.8.1 对维修过的灭火器应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信息以确保维修后灭火器的可追溯性。记录应符合6.8.2和6.8.3的要求。灭火器维修记录应与6.1.1要求的记录合并存档,保存期限应不少于5年。

  6.8.2 灭火器维修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

  a) 维修编号;

  b) 型号;

  c) 瓶体生产连续序号(适用时);

  d) 更换的零部件名称;

  e) 用回收再利用的灭火剂进行再充装的记录(适用时);

  f) 灭火剂充装量;

  g) 维修后总质量;

  h) 维修出厂检验项目、检验记录和判定结果;

  i) 维修人员、检验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的签署;

  j) 维修日期。

  6.8.3 灭火器报废记录内容应至少包括:

  a) 维修编号;

  b) 型号;

  c) 报废理由;

  d) 灭火器用户确认报废记录;

  e) 维修人员、检验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的签署;

  f) 维修日期。

  6.8.4 每具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应加贴维修合格证。维修合格证的内容应包括:

  a) 维修编号;

  b) 总质量;

  d) 维修日期;

  e) 维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6.8.5 维修合格证的形状和内容的编排格式由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或维修机构设计,合格证应具有防伪功能。维修合格证的尺寸应不小于30 cm²,字体清晰,满足防水性且不易褪色等要求。

  6.8.6 维修合格证应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瓶体上,但不应覆盖原灭火器上的铭牌标志及以往维修合格证。将其从灭火器的瓶体上去除时,应自行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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